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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依法行政工作纪实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来源于:             您是第 位查看者

开拓进取  扎实工作  成效明显 

2009年,湘潭市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狠抓学习宣传、规范程序、从严监管等环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

为认真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绝大多数行政机关都成立了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20088月,市政府常务会听取了贯彻《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汇报,原任市长余爱国强调,要着力提升思想认识,认真把握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为湘潭两型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政府发布了《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08]14号),明确了行政程序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并对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周密的部署。市政府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并拨付行政程序建设工作经费20万元,同意增加2名工作人员,由财政开支统一购买学习资料,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赠送学习资料。

湘潭市政府法制办采取分层次培训的办法,县市区负责县市区的培训,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培训,共培训万余人次,其中选送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培训178人次。湘潭市政府法制办还组织市直行政机关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培训班2期,共有近500人参加学习。市政府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宣传《规定》的活动,有40余家单位参加,共制作宣传板块90块,悬挂宣传横幅70条,发放宣传小册子(或传单)近2万份,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湘乡市、湘潭县、雨湖区也组织了大型专题学习活动,湘乡市还对200多名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进行了《规定》有关内容的考试。通过扎实的学习宣传,有效地在全市营造了学习贯彻《规定》的浓厚氛围。在对《规定》集中学习培训之后,湘潭市政府法制办还及时对市直行政机关新提拔的42领导干部、新增或轮岗的行政执法人员123进行《规定》的培训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成效初显

为全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湘潭市采取分步和试点的方式逐步推进。

1、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2009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湘潭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试行)》,建立了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库,聘请了中国科学院院士谢华安,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懿等院士、专家为市人民政府顾问,标志着湘潭市的决策专家库建设正式启动。如200910月,市政府拟出台《湘潭市应急救援管理规定》时,就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有关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学者有湖南科技大学王海桥教授、欧青云教授,湖南工程学院朱培立教授,湘潭大学博士生导师谭援强教授,中石化湘潭分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阳立秋等。

2、在湘乡市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试点。湘乡市作为湘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试点地区,探索性地制定了《湘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湘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等八项制度。他们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时,对43个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共征集到40多项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的建议,然后,进行分析筛选,结合湘乡的实际,确定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及政府性举债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等十二个方面的决策,应当按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供了参考。20094月份,湘潭市政府法制办对湘乡试点情况进行调研推广,调研材料被国务院法制办主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采用。

3、积极组织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决策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规定》实施后,市政府在改革一、二、三大桥收费管理体制,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重大行政决策中,按《规定》的要求试行组织听证会,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广泛铺开。2009年,市政府在出台涉及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前,都采取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积极组织公众参与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一方面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应制度和办法;另一方面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在管理相对人中进行宣传,达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共识。在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52件市本级文件中,有书面征求意见的40件、在网上征求意见的4件、在《湘潭日报》上征求意见的2件、以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的6件。全年共召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4次、专家论证会2次、座谈会60余次,湘江湘潭段河道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出台,湘潭市水价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修改等重大行政决策均召开了听证会,凸显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认真清理现有文件。《规定》出台后,湘潭市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3621件,其中废止299件、失效1356件、继续有效1613件、重新公布353件。市政府在《湘潭政报》和湘潭市政府门户网公布了清理结果。

2、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截止1220,全市纳入三统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共136件,其中市本级56件,市直部门、授权组织及县市区政府文件合计为80件,发文数量明显减少,文件质量大大提高。今年共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的市本级文件56件,审查县(市)区报备案文件50件。上述做法得到了省政府法制办的肯定。

3、建立登记、备案和通报制度。在上级尚无明确规定之前,20095月,湘潭市率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登记制度施行细则(试行)》,要求有件必登,发现漏登时,通知其补登记,如不补登记的,予以通报批评。湘潭市对县市区政府报备文件和市直部门登记和备案情况及存在问题每季通报一次,促进了三级政府,两级备案的备案审查工作。

4、建立跟踪管理和到期提示制度。2008年清理确定为继续有效重新公布420件文件,有的因有效期限届满而陆续失效。鉴于《规定》刚刚实施,行政机关对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和评估制度还有一个习惯过程,为避免文件到期失效造成政策脱节,影响行政管理,湘潭市对将要到期失效的52件政府文件,实行跟踪管理和到期提示的动态管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整合文件电子版,建立有效规范性文件库;计算出文件失效日期后予以标识;对有效期将届满的,采取发文通知的形式,通知原文件起草部门或执行部门,及时组织评估经过评估,根据国家新的法律、政策和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需要继续有效或修改的,按照规定重新公布或修改。全年重新公布的7件,重新制定或修改的8件。

四、积极探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规定》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要求,2009年,湘潭市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对示范区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下放和集中部分行政管理权和行政许可权。200968,将原属市直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权正式授予九华、昭山、天易三个示范区,其中九华68项、昭山60项、天易53项。授权事项采用三种形式实施:一是直接实施。由示范区设立综合型机构,配备复合型人员,实行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的模式,实现集中受理,就地办结。二是联合会审。由相关单位派出专门工作人员与示范区共同会审。三是设立窗口。实行垂直管理的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等单位,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窗口,为示范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服务。市两型办和授权单位对示范区行使权力履行指导、监管责任,防止和杜绝示范区行政管理缺位、错位和越位情况的发生。

五、落实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清理行政审批项目。2009年,湘潭市在前几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又组织全市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37个市直单位开展了第七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清理,湘潭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减至26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将减至76项,行政审批项目将总数由改革前的2248项减至337项,减幅达85%

2、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湘潭市对各级各部门于2008年签订的行政执法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将各级各部门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了考评细则,使考核考评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

3、加大电子监察、实行网上审批。湘潭市作为湖南省第一家试点城市于2008723正式开通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同时成立了湘潭市电子监察中心,以行政审批平台为基础、电子监察平台为核心、湘潭阳光在线为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组建了网上行政审批大厅,规范了40个市直部门的401项行政许可事项,设置了比法定时限更短的承诺时限,60%的承诺时效缩短为法定时效的三分之一,40%的承诺时效缩短为法定时效的二分之一。同时发现和处理了其他大量的有疑问情况和不规范现象,完成了传统的人工方式所无法完成的监督任务。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现违反程序的及时警告,对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视情追究其责任,实行过错追究、行政问责直至纪律处分,从而从根本上规范了行政程序。

六、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规定》实施后,湘潭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湘潭市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湘潭市行政复议调解程序规定》、《湘潭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程序规定》、《湘潭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湘潭市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的规定》等办案制度,改封闭式审理为开放式审理,深入实地调查,组织听证,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同时,改被动受案为主动化解行政争议,力求从源头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2009年,湘潭市政府法制办通过行政复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全年作出变更原行政执法决定的7件,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5份。5月份,湘潭市政府法制办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全市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执法工作讲评,结合行政复议案例对联合执法不各司其职、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执法中不履行告知义务、收集执法证据不规范、执法文书质量不高、适用法律不当等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评,反响很大。8月份,湘潭市政府法制办又选择5个存在执法问题较多的典型案例,召集五个县市区和国土、房产、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案例分析讲评,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如某职业中专申请行政复议案,该校建设的“实训楼”工程于200812月开工建设。2009310市建设局(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认定职业中专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职业中专认为,“实训楼”开工前具备了《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只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尚未到位,无资金缴纳“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和“劳保费”,故未能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不按期完工,国家将收回投资,因此只好先行开工。427市建设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职业中专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职业中专认为,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前没有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同时,325职业中专已经领取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即使职业中专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罚款也是5千以上1万以下,而市建设局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款3万,属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太重。8月份市政府行政复议期间,湘潭市政府法制办严肃指出了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同时把此案拿到分析讲评会上进行分析,反映很好。之后,市建设局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变更了原处罚决定,职业中专也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2009年,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01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5件,立案受理前做工作撤回申请的17件,立案受理79件,已审结36件,其中经调解和解结案的18件,调解结案率50%

2009年,湘潭市在贯彻实施《规定》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行政程序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有的领导同志对行政程序的意义认识还有差距,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自觉性还不强。二是《规定》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如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办法、行政执法裁量权细化标准还没有出台。三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单位落实《规定》的问责制等制度尚不到位等等。

(湘潭市法制办  雷俊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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