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工作2009年第13期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5日 来源于:本站原创 您是第 位查看者
政府法制工作
Administrative Legal Affairs
(第13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
● 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治化
——在省政府办公厅中心组学习会上的报告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许显辉
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治化
——在省政府办公厅中心组学习会上的报告
许显辉
(2009年9月27日)
一、依法行政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依法行政的提出和发展
1.依法行政的提出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实行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运作。依法行政来源于英国宪政学家戴雪的思想,戴雪提出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不得超越法律,行政必须有法律依据。西方依法行政的提出,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发展自由经济的需要。
2.依法行政的本质
就依法行政的本质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行政权力;二是保障公民权利。
依法行政的发展产生了三种解释:一是无法律即无行政。法无明文规定政府不可以作为。二是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政府都可以作为。三是除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需有法律明文规定外,其他政府可自由决定。这三种解释体现了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的观念,反映了与市场经济变化相适应的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第三种解释。尽管依法行政有三种解释,但基本含义还是大体相同:即行政权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行政反映了法律与行政的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控制。例如,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在一次演讲中提出:“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3.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发展
世界各国对依法行政的称谓不尽相同,德国称为“依法行政”,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日本称为“依据法律行政”或者“法治行政”,美国则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推进的法律全球化趋势,依法行政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奉行的准则。
(二)我国依法行政的提出和确立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国家开始提出依法行政。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1.我国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是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是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是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是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我国依法行政的目标和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
行政程序法典化在全世界只有100多年历史,从汉谟拉比法典起,人类法律历史有4000多年,但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对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刻影响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世界范围内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发展经历了欧洲时期、美洲时期、亚洲时期。欧洲时期以德国普鲁士邦的行政程序法为代表,美洲时期以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代表,亚洲时期以日本的行政程序法为代表。
从法治政府的内在结构看,依法行政需要有健全的行政组织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行政监督法。行政程序法是构建法治政府的支架性法律,没有健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行政程序法的重要价值在于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合法地履行职责。“让政府多一些责任,让百姓多一些幸福,让市场多一些活力,让社会多一些和谐”,是对行政程序法价值的通俗诠释。
二、湖南行政程序法治化的重要探索——《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
(一)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2007年3月,省长周强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汇报时指出,要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富民强省步伐,必须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要通过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周强省长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着手组织研究起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省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实行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全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牵头成立了《规定》起草专家组,省政府法制办成立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小组,特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担任顾问。从2007年4月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度开展专家论证、认真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草案稿,并先后修改20余次。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并明确提出“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我省行政程序立法决策,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组织对《规定》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和完善。2008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4月17日,《规定》以省政府第222号令公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历时一年多的不懈努力,我国首部行政程序规章正式诞生。《规定》共10章,178条,确定了公开、参与、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等基本原则,全面规范了政府工作流程,涉及行政主体、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规定》建立了行政管辖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决策制度、行政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证据制度、教示制度、卷宗阅览制度、时效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等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并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
1.创新行政决策机制,着力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为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减少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规定》明确了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等五个必经程序。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举行听证会。同时提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可根据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规定》建立了行政决策的执行制度、监督制度、纠错制度、评估制度。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确定了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制度、有效期制度、网上检索制度和申请审查制度。其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确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
2.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方式,着力推进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
《规定》始终贯穿了公开和参与的原则,致力于建设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定》在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政府办事的依据、过程、结果向社会公开。借鉴美国联邦登记制度,《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政府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还确立了行政会议公开制度。
3.创新政府工作流程,着力提高行政效能
为理顺府际关系,防止推诿扯皮,《规定》积极探索政府工作流程再造,确立了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争议解决、部际联席会议、行政协助等制度。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打破行政区域壁垒,《规定》确立了区域经济竞争与合作制度。为提高行政效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期限以及行政系统内部工作期限进行了专门规定,确定了当场办理、限时办结、承诺办结、期限分解等制度;对不作为和缓作为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为切实解决上下级行政机关职权科学、合理划分问题,《规定》提出了“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上下级行政机关职权配置原则。
4.创新行政管理手段,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上,《规定》专门确立了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柔性管理手段在政府管理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规定》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根据政府应对日益增多的突发事件的需要,《规定》规范了行政应急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为了切实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缓解社会矛盾,《规定》确立了教示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5.创新层级监督机制,着力强化行政监督
《规定》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主要设计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行政问责制度,以及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制度、重大行政行为登记备案制度、违法行为登记公布制度等。在政府绩效评估方面,《规定》确立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原则、内容、方式,强调政府绩效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行政问责方面,《规定》明确了行政问责的原则、范围、条件、责任形式、问责机关等。参考德国行政程序法,确定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措施,即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
(二)《规定》的贯彻实施
一是认真组织贯彻动员。《规定》出台后,省政府迅速起草下发了贯彻通知,召开了全省贯彻实施《规定》专题会议,省长周强、常务副省长于来山亲自作了动员讲话。省政府成立了省行政程序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省长助理袁建尧任组长。全省各级各部门采取召开动员大会、下发通知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了贯彻《规定》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普及。各级各部门通过与媒体合作、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对《规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省政府法制办先后组织和通过省内外重要媒体宣传50余次。邵阳市开展了贯彻实施《规定》宣传月活动,举办了80多场知识抢答赛,上万名公务员参加。张家界市在《张家界日报》开辟了“聚焦程序规定,推进依法行政”专栏。
三是精心抓好公务员培训。根据省政府安排,省政府法制办迅速编写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释义》和《行政程序基本理论》两本培训教材。全省法制系统采取开办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统一考试等形式,有效组织开展了对全省各级各部门近26万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级、分批集中培训。
四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交警总队成功举行了“2009年为民办实事”等系列决策听证会。长沙市政府举办了出租车计价调整、“禁摩限电”听证会。株洲市政府举办了整治防盗窗美化城市市容听证会。长沙县试点开放型政府建设,通过网络直播政府常务会。2008年10月1日以来,全省共举行决策听证会227次,公开行政会议125次。11个市州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省直部门就64个决策方案开展了专家论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积极搭建了统一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省政府的门户网站全面改版,首次进入全国排名第10位。市州、县市区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136个,84个单位创办了政府公报。
五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规定》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2008年11月,省政府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再次精简压缩215项,精简幅度为23%。今年5月,提请省政府将74项由省直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到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为应对经济危机,转变政府职能,放松经济管制,今年5月,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对全省现行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年检年审、达标评比表彰活动等,提出了压缩、调整、精简的目标和任务。
六是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三统一”管理。为落实《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打破红头文件“终身制”,全省各级法制系统全面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过5个多月的努力,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76609件,废止10698件,宣布失效24932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占总数的46.5%。在全国率先厘清了规范性文件“家底”,清理力度之大,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数量和比例之大,为我省历次清理之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2008年10月1日以来,省政府统一登记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359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4122件。
七是着力提升行政效能。为认真落实《规定》确定的办事期限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不作为、缓作为,省市县三级政府普遍建立健全了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并组建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全省4000多个政府部门对外公布了办事期限。全省1598个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实现了网上办事。
八是认真抓好典型示范。坚持夯实基础、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创办典型示范单位。省政府创办了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省工商局、省交警总队、醴陵市、耒阳市、新田县等8个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一年来,全省共创办示范单位224个。
九是启动配套制度建设。省政府法制办集中力量起草了规范行政裁量权、规范性文件管理和信息公开三大配套制度。目前,省政府已制定出台《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入审议程序,《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已经逐步成熟。《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进入了修改完善阶段,《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办法》已启动前期研究论证。各级各部门也纷纷制定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
十是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发改委、审计厅、人事厅等部门,对14个市州、33个省直部门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督查,有力推动了贯彻实施工作。
(三)《规定》贯彻实施的主要成效
《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力推进了我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提升了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有效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一,公务员和全社会的程序意识明显增强。《规定》出台后,通过省政府、全省各级各部门动员部署,全省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了行政程序的重大意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开始转变。如邵阳市市长郭光文指出:“行政程序规定不是束缚政府,而是解放政府;不是降低效率,而是提高效率;不是制造矛盾,而是化解矛盾;不是折磨干部,而是保护干部”。通过“大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程序观念进一步增强,遵守行政程序、运用行政程序的意识明显增强。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全省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417件,人民群众就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的案件达134件,占行政机关全部败诉案件的32.1%。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以行政机关违反程序申请复议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第二,有力规范了行政行为。一是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下降。据省政府法制办统计,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3435件。2008年,这一数字下降到1097件,同比下降63.5%。2009年上半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48件,也比去年同期减少26.8%。二是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维持在较低水平。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653件,约占同期山东省24580件的十分之一,河南省11444件的四分之一。从全国来看,约占全国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数108398件的2.45%;按照万人人口比衡量,仅为0.386,远低于全国平均的0.86,排28位。三是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信访案件减少。据省信访局统计分析,2008年以来,行政执法领域“三乱”问题的信访诉求大幅减少。过去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已经由普遍现象、突出问题下降为局部问题、个别问题。
第三,优化了全省经济发展环境。从经济发展情况来看,2008年,湖南克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全省GDP增长12.8%,达到11156亿元,增速在全国排第9位,总量在全国排第11位。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上半年全省GDP保持12.8%的增速,增速排全国第5位,中部第1位,保持了经济稳步增长的良好势头。从利用外资情况来看,今年上半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430.1亿美元,同比下降17.9%。1-7月,湖南实际使用外资23.1亿美元,增长18.9%,为中部六省中利用外资唯一增长的省份。
第四,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规定》的出台施行,被社科院载入《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9年法治蓝皮书)》,先后入选2008年度中国十大法治新闻、中国十大改革新闻、中国十大改革探索案例、中国十大地方创新试验、湖南省十大新闻、湖南省十大法治事件,被誉为“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截至目前,50多家国内、境外重要媒体累计发稿400余篇进行了报道,网络累计转载130多万次,有效树立了湖南加强依法行政、推动科学发展的新形象。
第五,开创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湖南模式”。《规定》的制定实施,开创了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先河,充分体现了“敢为人先”的湖湘文化精神,形成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湖南模式”。“湖南模式”开辟了以行政程序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路径。从静态意义上讲,“湖南模式”以实现了依法行政工作的程序化、法典化、系统化为显著特征;从动态意义上讲,“湖南模式”以“政府自身主导、公众有序参与、学界智力支撑、媒体积极推动、社会广泛关切”为显著特征。“湖南模式”体现了“五个结合”:即勇于创新与总结经验相结合,程序法治与实体法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实务操作与理论指导相结合。“湖南模式”产生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引起了全国各地方的广泛关注。截至目前,来湘考察学习的省市有近20个,200多人次。
三、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与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不仅直接关系到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涉及政府工作的全局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一)科学发展与依法行政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重大和紧迫的任务。中国不发展不行,发展慢了不行,发展不好更不行。目前,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居全球首位,实现经济转型的任务十分艰巨。科学发展需要由法治来保障和推进。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卢梭说过:“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让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科学发展需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更需要加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循环经济、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力度,依法保障经济发展在科学的轨道上运行。
(二)提升区域发展竞争力与依法行政
经济的发展往往不是均衡发展,而是以特定区域的率先发展为一般规律,这就产生了区域发展的竞争。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各地区之间的GDP、投资、消费、外贸等经济增长指标的竞争。其实,还有另一个不被人们关注的竞争,就是区域发展的“软实力”的竞争。“软实力”的竞争说到底是依法行政的竞争。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可以创造一个公开、透明、可预期的经济发展环境,可以大大提升一个地区的“软实力”。依法行政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标志。目前,全国各地依法行政的竞争十分激烈,纷纷推出各种举措。如浙江大幅下放审批权限,广西大幅提高行政效能,吉林大幅精减审批项目,重庆开展“五型”政府建设等等。
(三)推进城市化与依法行政
根据世界城市化发展规律,城市化的发展一般要经历初始、加速、终极三个阶段。目前,我国和我省都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阶段。可以说,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建设成就,很重要的就是城市化的成就。按照国际规划界“雅典宪章”的说法,城市的功能是工作、居住、休闲、交通。城市是一个密集的事物,比如,人口密集、建筑密集、资金密集、交通密集等等。这种密集反映了城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密集的社会关系需要密集的法律来调整,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必然要求法治化水平的快速提升。事实上,在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出现的同时,也出现了城乡法治的“二元结构”,城市法治化水平要高于农村法治化水平。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数量要多于其他省。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城市化水平越高,法治化水平也就越高。我们在推进新型城市化的同时,也需要同步推进依法行政。
(四)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依法行政
互联网、3G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不仅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也对依法行政带来了重大影响。周强省长曾指出:“一个政府公务员的作为和不作为,有可能全世界都知道;一个政府公务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有可能被公民起诉到法院。这就是我们当前政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政府公务员一定要明白这两条。”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公民可以在更广的领域、更短的时间内,监督政府工作,这对依法行政是一个实质性的重大推进。当前,网民通过互联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事件和案例不胜枚举,信息化对政府依法行政产生了强大的“外压机制”。政府不能够阻止、拒绝信息化,最好的办法就是搞依法行政,适应信息化。同时,也要学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主动推进依法行政。
(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依法行政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属性之一。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日益凸现的社会矛盾有许多来源于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据信访部门的统计分析,目前,一些群众之所以上访,“不是生活过不去,而是心理过不去”。加之,我们国家历史上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心理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所以当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显得尤为重要。公平正义需要抑恶扬善,年轻的法学家熊培云指出:“人有向恶的一面,所以法律成为必要;人有向善的一面,所以法律成为可能。”公平、公正、公开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原则,推进依法行政,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善治”。规范行政裁量权,保证行政机关平等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实现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必能有力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六)应对突发事件与依法行政
当前,突发事件日益增多。国家高度重视应对突发事件的法治保障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省政府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要切实防止因决策失误,特别是违法决策引发、导致突发事件。二是要依法处置突发事件。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处置,防止因处置失当特别是违法处置,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三是要认真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定职责。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法定职责。
(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依法行政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作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并提出“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决定》提出了“三个根本转变”:即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三个根本转变”与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一脉相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也是重要保障。
(八)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依法行政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了“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决定。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走自己的道路,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目前,在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同时,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在积极探索“增量民主、党内民主、基层民主”的新路径、新形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喻可平博士指出:“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有80%的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没有依法行政,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府法制工作》
举办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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