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法制工作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9日 来源于:本站原创 您是第 位查看者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法制工作
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建辉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运用,是一种世界观和辩证法的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政府法制工作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指导意义。
一、对更新传统观念的指导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世界观。作为政府机关,制定政策、实施管理,都应站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角度多考虑。执法办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营造一种和谐的行政管理环境和行政执法关系。比如公开行政、参与行政的理念,是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扩大公众参与,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和可行,减少决策实施的阻力和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在信息化社会,公众的信息越闭塞,行政决策的风险就越大。只有政务公开,让公众获取充足的信息,才能激发公众的社会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乱作为、不作为,防止腐败,都是十分有利的。
更新行政管理理念面临的困难很大:一是历史原因形成的行政管理理念代代相传,根深蒂固。二是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公务员“衣食无忧”,容易产生安于现状的心理,缺乏创新的动力。传统观念的转变则是可以通过我们自己不断的学习做到的,关键是看我们自己有没有决心。观念变则思路变,办法就多,工作就有进步。法制机构的同志只有带头更新自己的观念,才可能为政府当好新时期的法律顾问。
二、对转变传统思维方式的指导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辩证的方法论。凡事都要讲两点论。既要发展,又要稳定;既要发展,又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既要求稳,又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既要站在管理者、执法者的角度看问题,又要站在相对人的角度看问题;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注重社会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客观、全面。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要发展就要有创新,墨守陈规是不可能发展的。我国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湘潭作为国家“两型社会”试验区,进行探索创新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进行探索,必然会有突破,包括对某些法律规定。任何国家都把发展作为头等大事,法律必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解放思想,既要敢于说“不”,又要善于说“行”,要对法律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对“越线”的要敢于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对“界限不明”或尚未“越线”的问题,则要积极寻求法律空间,为政府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如金融危机下融资问题成为中小企业走出困境的瓶颈。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积极宣传《物权法》设立的浮动抵押制度,建议有关部门从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细化,加大浮动抵押放贷的力度。善于说“行”就是要善于换一种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不要死抠法律条文,而要去深刻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三、对改进工作方法的指导意义
科学发展观作为辩证的方法论,体现在工作方法上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凡事不搞一刀切,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长期接受法律教育、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养成了严谨的作风和讲原则的品格,同时,也易形成一种似乎呆板和保守的思维方式,体现在工作方法上是缺少灵活性。今后,应当多一些灵活性,多一些变通。
1、行政复议中的调解。这即有观念问题,又是工作方法问题。过去,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不承认和解、调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这种观念应当改变。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争议可以和解、调解。
2、法律适用方法的运用。办案中,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简单地对号人座的情况很少,大多在适用法律时常常让人左右为难。要寻求一种尽可能公正的裁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适用的方法。XX借用他人的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XX是驾驶的无牌车辆,其行为属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禁止、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XX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2006年3月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把此列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是指行为人自己违反治安管理直接造成伤亡后果的,而与摩托车牌证是两回事,XX与摩托车有无牌证没有因果关系。我们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出发,用法律方法来分析本案。首先,从立法目的分析,我国劳动立法是向劳动者倾斜,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生命权。我们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作出理解时,要尽量从有利于劳动者出发。其次,从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发展分析,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大量违反交通管理的轻微违法为行为排除在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缩小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围。因此,我们对“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范围要作限制性解释,而不宜作出扩张性解释。
3、对法律滞后性的处理。法律是经过实践成熟后的政策的定型化,一旦经过严格的程序制定,不可能朝令夕改。“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时常出现,法律的滞后性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在适用法律时,遇到法律滞后的问题怎么办?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运用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的方法,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