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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乡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继续实施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3日            来源于:本站原创             您是第 位查看者

  

宁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乡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继续实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乡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4]202号)是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对宁乡县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和调整工作部门职权的内部审批决定,不属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宁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乡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要求,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宁乡县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宁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特此函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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