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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12条)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来源于:             您是第 位查看者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12条)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十二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告样本和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广告不得收费,不得指定广告制作、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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