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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来源于: 您是第 位查看者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是: (一)办公室(楼)、档案室、机关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二)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场所、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体育场馆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三)门诊部、防疫站、住院部等直接为诊治、预防疾病所用的土地、房屋; (四)经地、市、州以上科研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场所等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五)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等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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