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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16、17条)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3日            来源于:             您是第 位查看者

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16、17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发展民族乡的义务教育。

  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应安排条件较好的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从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招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辖有民族乡较多的县(市、区)可以开办民族中学或在普通中学设立民族班。

  辖有民族乡的县(市、区)对民族乡的教师编制应适当放宽,并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学生,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省、设区的市和地区所属的中等农业、林业、师范、卫生学校,应当安排一定名额对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定向招生。定向招生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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