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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法发[2007]20号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5日            来源于:本站原创             您是第 位查看者

 

湘政法发[2007]20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和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全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推进新形势下我省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现就认真做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推进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办发[2006]27号文件突出强调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市县两级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市县两级行政复议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而能否有效地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最终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是否稳固。同时,全面推进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主要由基层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争议主要发生在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据统计,我省89%的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在市、县两级。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整体进程。而目前,市县两级的政府法制机构队伍不够健全,行政复议能力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强市县行政复议工作,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只有真正把工作的重心和着力点放到市县,高度重视和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着力解决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市县行政复议机关的能力和水平,才有可能把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减少因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引发的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推进行政复议工作;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日益提高,行政复议制度日益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满信赖和期待;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因此,各级一定要抓住机遇,进一步深化对做好新形势下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自觉地把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不断提高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又一个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大对《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这是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特别是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首先,要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条例》。要深刻领会《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制度和精神实质。其次,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要通过宣传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让广大群众知晓并掌握行政复议这一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要提高对行政复议制度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要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向领导宣传与向群众宣传相结合,向城镇宣传与向农村宣传相结合,法律条文宣传与案例宣传相结合。在宣传方式上,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信访的互动机制,利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契机进行宣传;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各种媒体,以贴近人民群众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宣传,引导舆论,把行政复议制度普及到千家万户,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三,要认真抓好《实施条例》的培训工作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力度,力争在年内把各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同时,要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实施条例》,特别是要把《实施条例》中有关对行政执法有新要求的内容进行针对性培训,确保《实施条例》规定的权利告知制度等新内容落实到每一个执法行为中,体现在每一份执法文书上。

三、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职责

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认真落实自身职责的同时,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落实相关职责。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落实领导责任,全面掌握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定期向本级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按照法定时限及时负责地签署法律文书,推动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要积极协助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体系;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严格依法办案,努力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

首先,要依法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严格按照《实施条例》确立的方便申请、积极受理的原则,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都要依法处理,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挡在大门之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也要认真说明情况,尽量为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责令限期受理。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因怕当被告或者办案力量不足等原因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问题。要切实落实《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修改格式行政执法文书,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全面告知,凡无正当理由未予依法告知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其次,要注重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多样化的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要运用简易程序或者书面审查的办法解决;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当面审理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解决。要依法运用《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结案方式,努力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要依法保护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因自身明显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引导其自行改正,以取得相对人的理解并避免加重对相对人的损害;要大力提倡依法采取和解、调解的方式结案;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要从实际出发,努力把握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实体法与程序法等五个方面的关系;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把案件办成“铁案”。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

贯彻实施《实施条例》,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实施条例》既依法确立了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则,还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需要规定了若干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有的程序规则还需要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如听证制度、和解制度、驳回制度等。贯彻实施《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重大复议案件备案制、定期报告制、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制和表彰奖励制等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措施才能使之更加完善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推进配套制度建设中,各地要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

六、做好行政复议专项检查工作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行政复议检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为落实这一规定,全国市县行政复议工作座谈对行政复议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务院法制办部署,我省将在10月底以前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状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27号文件、全国行政复议座谈会、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国务院《实施条例》及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情况,主要是采取了哪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措施。检查的方式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认真自查,市州法制办要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县(市、区)进行抽查。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在1010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市州法制办;市州政府法制办将自查结果并综合本地区情况形成报告,于101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在10月份到部分市州、县(市、区)抽查。检查工作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检查工作要同推广典型经验、推广示范点相结合;二是检查工作要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相结合;三是检查工作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七、做好行政复议有关基础性工作

一是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人员调查摸底工作。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调查研究,并在全国范围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摸底。各地要按照统一要求,摸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表格,及时上报。二是要做好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修改工作。在国务院法制办统一法律文书出台之前,各地要认真领会《实施条例》的新规定,结合办案实践,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按照《实施条例》新规定的要求,及时做好法律文书修改工作,并积极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三是要做好行政复议统计和情况分析工作。目前行政复议统计中存在情况不实、口径不一、数据失真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准备修订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在新报表出台之前,要按照原有行政复议统计的有关要求,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同时,要通过对统计报表进行分析,发现情况,查找问题,改进工作。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复议   通知                             

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7年9月20印发

                                   (共印1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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