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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3日            来源于:             您是第 位查看者


张家界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6年9月25日 来自: 作者: 阅读: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43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张家界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张家界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农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5、《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
6、《湖南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7、《湖南省耕地保养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常委
1993.7.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
1997.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
2000.12.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
2003.3.1
行 政
 
法 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1
6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5.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0.1
8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9.1.1
9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5.23
地方性法规
10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
1995.4.27
11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
1996.6.6
1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
2000.3.31
13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
2003.2.1
1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
2004.3.1
 
 
 
15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3.1.11
16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
1995.4.7
17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1997.3.28
18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农业部
1997.9.8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
1999.6.16
20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
1997.7.23
2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1.2.26
22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农业部
2001.2.26
23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2001.2.26
24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1.2.26
25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农业部
2001.2.26
2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3.20
27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李代检验检疫总局
2002.4.29
28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11.25
29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部
2003.2.1
30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农业部
2003.9.1
31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10.1
 
32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5.5.1
33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5.5.10
34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6.6.1
35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部
2006.7.1
政府规章
36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6.12.28
37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2005.8.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考核(与林业厅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农药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4、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与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5、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6、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行政处罚(共52项)
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
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
3、要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
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7、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8、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0、未经批准生产、加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1、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2、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
13、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
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5、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6、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的内容不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表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8、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9、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0、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1、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2、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2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
24、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
2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26、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27、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
2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2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30、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3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3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3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34、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5、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
36、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7、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书和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8、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9、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40、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品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41、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4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44、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5、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6、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符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7、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9、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0、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51、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52、侵权人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2、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为了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对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销毁、灭活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5、销毁假劣农药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四)行政裁决(共1项)
1、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纠纷的裁决
法律依据:
(1)《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
(五)行政确认(共12项)
1、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纯度种植鉴定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八条
2、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3、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八条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对划定的蔬菜基地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条
7、外省登记的肥料进入湖南销售的备案
法律依据: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确认(与土地行政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9、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开垦数量、质量的确认(与土地行政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10、耕地地力分等定级的确认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1、对国家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和新开垦耕地工程竣工后验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
1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法律依据: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七)行政监督检查(共17项)
1、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对省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土地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4、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6、种子行政执法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九条
7、对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污水的监测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8、对本省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9、组织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10、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1、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检测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12、对本省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13、过期农药抽样检查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14、对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第十五条
15、对生产经营的食用菌种的抽样检查
法律依据:
(1)《食用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6、对蔬菜基地的地力质量监督检查及对蔬菜质量的抽检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17、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
1、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育繁推一体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对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的审查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3、从外国引入或向国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信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
4、对收购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初审
法律依据:
(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5、对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法律依据: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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