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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2007年第19期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9日            来源于:             您是第 位查看者

 

 

政府法制工作

 

19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六项制度 进一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王汉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意见

 

六项制度 进一步确保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汉连

 

今年7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针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设立了六项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基于此,国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单位的资质是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的,开展上述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能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业务活动。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然而,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需不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上位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并不是上位法的疏忽,也不意味着施工图审查单位不要取得资质,而是基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市场体制还不完善,处于新旧两种体制转换过程之中,国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交由行政机关审查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也是必要的。随着建筑市场机制日趋完善,行政机关不再担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交由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也是符合变化后的新情况的。正因为这样,这些年,施工图审查单位快速增加。但由于缺乏规范,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在承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超业务范围经营,恶性竞争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审查质量也无法保证。如果审查没有把住关,设计出现问题,造成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可见,施工图审查责任重于泰山,来不得半点马虎。再从施工图审查单位行使的职能来看,承担着对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作为监督单位,相对被监督的设计单位,对其各方面要求应该更高。如果一个没有资质条件的单位,去监督一个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讲,都是说不过去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资质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这样规定,可较好地解决我省施工图审查单位目前无证经营、无序竞争,违法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混乱状况。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要素市场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增加对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出租单位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查验制度也是必要的。因为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或`者所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其质量的好坏,都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供承租人查验。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生产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二)现场勘察见证制度。 勘察环节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针对当前少数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只追求经济利益,不讲信誉、不讲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布点、不按深度勘察,违背操作规程,给建设工程质量留下了安全隐患的现状,加强勘察环节的“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虽然,见证只是起到一个证明勘察单位是否按要求操作、按规定布点、按深度钻探的作用。但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勘察单位的勘察行为,防止勘察弄虚作假走过场,从而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设置这一制度,填补了我省勘察环节没有“监督”的空白。

(三)建设工程资金保障制度。 设置这一制度,主要是基于一些建设工程资金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严重而建立的。当前,有部分建设单位由于建设工程资金不到位,无法先期支付工程款,却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或者垫资参与工程建设。一旦施工单位带资或者垫资参与工程建设后,建设单位又不按照合同办事,工程款一拖再拖。据了解,有的建设工程建好后使用了多年,工程款迟迟不能兑现,施工单位奈何不得。由于拿不到工程款,导致了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引发大量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为了彻底纠正和改善这种状况,加强对建设工程资金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资金足额到位,《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允不允许带资、垫资,《条例》未作硬性规定,只要建设方和施工方双方同意,带资、垫资是可以的。但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所需的全部资金到位,方能开工建设。否则,不得动工。

(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当前住宅工程验收马虎、不负责任、“后遗症”较多这一现实状况确立的。《条例》严格规定,住宅工程必须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明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这样规定,对防止偷工减料保证住宅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住宅工程验收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购销纠纷,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住宅室内装修监督管理制度。 室内装修一般分为房屋交付前的“第一次装修”和房屋交付后的“第二次装修”两个阶段。目前,两个阶段都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是环境污染触目惊心。房屋装修时,大量使用甲醛、苯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劣质装修材料,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二是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许多住户在进行第二次装修时,破坏房屋结构,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使用功能,给房屋安全带来隐患,同时又影响相邻关系。为加强对住宅室内装修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违法装修。《条例》规定:“住宅室内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对房屋的使用功能进行重大改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交付后的住宅室内装修进行了监督管理”。同时增加了物业管理单位对违法的住宅室内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六)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所谓建筑劳务分包,是指将建设工程作业部分,如泥工、木工、安装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单位作业。劳务分包的优势在于,作业队伍的专业化、制度化,便于管理,节约成本,提高作业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当前,这项制度被外省、市建筑企业广泛采用,我省近年来正在兴起,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建筑作业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将会得到广泛运用。由于这项制度目前还处于成长发育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因此,《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对于不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仍按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办理。

除此以外,《条例》还对鼓励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对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建设工程;对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对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等,也都分别作出了规定。

《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强,有一定的新意和亮点,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对进一步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编者按:《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211号令)于200761日实施后,衡阳市政府领导重视,行动迅速,及时出台了《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意见》,是贯彻省政府211号令的第一个市州规范性文件。现予刊登,供各地借鉴参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许可

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 (省政府第2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6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加大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紧迫感

《行政许可法》实施三年来,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政务中心的设立,大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体现了许可的便民原则。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导致行政许可内外监督不力,行政许可法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纠正在许可实施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省政府出台了《规定》,增强《行政许可法》的操作实效。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紧迫感,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纠正许可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各项措施贯彻落实《规定》精神

(一)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学习《规定》。 抓好学习培训工作是当前贯彻落实《规定》的关键,政府法制机构要分期举办贯彻落实《规定》的专门培训班,要在两三年中对所有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直接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全面培训一次,达到全面掌握、熟练运用《规定》的程度。同时,还要扩大《规定》的公众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工具加强宣传,使广大群众熟悉《规定》的有关内容,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要定期公布许可项目目录,依法确认许可的实施主体。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依法新增、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有关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再行审批,更不得下沉给二级机构和中介机构变相审批;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严格规范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更不能以事业单位、中介(中心)机构名义收取费用,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会同监察、编制、物价、财政、政务中心等部门每年对变相审批收费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依法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对违规者依法公示取缔。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开展执法工作。

(三)加强许可内部监督,明确许可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要定期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综合检查或者专题检查,对市政务中心以及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和专家评审活动,要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对违反许可法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按要求做出整改,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必须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单位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在行政许可监督中发现需要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要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情况,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监察机关发现违反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监察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加强许可外部监督,明确许可外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直机关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许可的外部监督。对许可的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对不需要实地核查的,只能采用书面核查形式,以防扰民,对需要实地核查的,许可实施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许可实施机关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建立自检制度,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通过公告栏或者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实施行政许可机关要建立健全对许可事项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落实受理或者处理的责任人员。

(五)拓宽监督渠道,积极受理群众举报。 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履行职责,并通过设立信箱、建立网站、公布电话等形式,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举报的情况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查处力度,确保《规定》在我市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切实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规定》工作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各单位要加大力度,严谨、周密、扎实地组织推进,明确并落实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工作方法、工作目标。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各项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二)切实解决好具体问题。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作为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是这次贯彻落实《规定》工作的组织保证,必须承担起这项重要责任,人事、编制、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切实解决好贯彻落实中的具体问题,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会同人事、编制、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同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派员参与。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出预算安排,予以保障。对于《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及各项清理等工作,各单位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予以保证。

(三)切实加大查处力度。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许可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分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 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委各工作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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