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法发[2007]14号文件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9日 来源于: 您是第 位查看者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湘政法发[2007]14号文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在我省得到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又一件大事,也是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又一次重要契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深化对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内容,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扎扎实实地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宣传的具体组织工作。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要深刻领会《条例》的出台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制度和精神实质。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8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培训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将于8月分期分批举办《条例》培训班。请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单位按要求认真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培训,切实作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三、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条例》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要认真说明情况,并为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改进审理方式,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努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一章。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标准要看是否解决了行政争议,是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对坚决依法办事、重视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认真负责、有错必纠的地方和部门,要充分肯定;对漠视群众利益、回避问题、掩盖矛盾的,要给予批评,督促他们坚决纠正;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和个人,要建议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行政复议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市州政府法制机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机关的法制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制定拟订总结评比表彰奖励方案及行政复议工作考核办法,适时开展这项工作。
五、加强能力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资质条件。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争取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支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着力解决基层行政复议人员严重短缺、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要为行政复议办案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要根据案件受理、公开审理和听证等要求,有计划地抓好行政复议的公开审理、听证设施的建设,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