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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9日            来源于:             您是第 位查看者

 

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

经验交流材料之十七

 

 

坚持复议民为本  狠下工夫止纷争

娄底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市各行政复议机关,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复议为民的基本原则,积极受案,依法办案,认真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促进我市的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

市人民政府作为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法》出台以来的7年时间里,始终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法律刚刚出台尚未施行,市人民政府即下发了《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要求全市立即行动起来,把《行政复议法》的宣传、贯彻、学习当作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实,并组织了一次全市副处以上千人干部大会,专题学习《行政复议法》,这是娄底建市以来第一个高规格学法大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此后,市政府每年都举行了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各县市区也开展了丰富多采的宣传活动,新化县出动了车队上街宣传,涟源市开辟了行政复议法宣传一条街,市直机关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有的开辟了街头咨询点,有的举行知识抢答赛,有的悬挂宣传条幅,利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让老百姓熟悉行政复议法,了解并学会运用行政复议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娄底日报》头版刊登了《巧止纷争施妙手,排扰解难出高招》、《我市实施〈行政复议法〉产生明显效果》和《我市着力强化政府法制监督》等一系列文章;《娄底晚报》披露了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宣传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便民、及时、公正等优越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在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上下功夫

(一)严格审案不护短。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市政府本级共收案471件,其中1999年7件、2000年34件,2001年50件,2002年62件,2003年83件,2004年70件,2005年113件,2006年51件。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共收案1188件。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我们坚持复议为民、规范执法的原则,切实做到了及时、便民、公正、公开,有错必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的,复议机关都做到了不留情面,该撤销的依法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例如,在办理某申请人不服市房产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一案中,在相关当事人四处说情的情况下,依然依法撤销了市房产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在审理各类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仍需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对其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外,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对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审查确认是基于行政相对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才同意其撤回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1999年至今,市政府本级撤销和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每年均保持在30%左右。

(二)依法受理不推诿。凡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我市复议机关提出的申请,不管是书面还是口头申请,不管是上门当面递交申请书,还是由当事人寄来的申请书,我们都一概予以接收,并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向申请人指明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和方法。

(三)严审案件保质量。 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确保我市行政复议机关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保证每一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严把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关,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标准高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办案标准为立足点。例如,在审查一申请人不服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时,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有疑问。办案人员四次去发案单位调查有关情况,核实关键情节,数十次到有关单位找知情人取证。经查,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政府撤销了劳动教养决定,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市行政复议机关严把案件质量关,行政复议赢得了行政机关的理解,也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

三、在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上下功夫

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重要要求,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多年来,我市政府对行政复议案件实行较为独特的“三审制”: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办案科长及分管负责人进行初审;再交由专家组成、法制办主任任主任的“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内审委员会”集体二审;然后报“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定,市长再忙,也不耽误及时签发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七年来,历任市长均保持亲审亲签行政复议决定的优良传统,从未间断。我们加强了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案件在审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立案审查、文书送达、书面审查、公开听证、执行、行政应诉等运行环节的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则,对案件的审查实施全面管理做到时限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

四、在创新案件办理方式上下功夫

办理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时,我们在审理方式上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采取了控辩相结合听证式复议审案方式。听证复议分为四个阶段:一为复议调查;二是质证;三是辩论;四是最后陈述。实行听证式复议,通过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当场质证,使申请人得以全面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从而有针对性进行辩论,充分体现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合法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的保护。同时听证过程还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是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都受教育的过程,实现了“办结一案、教育一片”效果。市本级举行的20多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中,有5起案件是当事人通过听证后认为自己胜算不大,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对在全市影响较大的复议案件,我们实行案发地公开审理,通过公开审理使老百姓全面了解复议机关的“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办案原则。

五、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

行政复议一头连着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途径,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面对矛盾复杂、对抗激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的上访、闹事事件的复议案件,我们的办案人员积极地作调解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着重于“调解”、致力“和解”。例如我们在审理一起申请人不服市城管局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时,申请人四处上访、告状,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也四处联络汇报,要求对申请人从重处罚。我们的办案人员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虽有违章行为,但市城管局所聘请的工作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了复议申请,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此外,对可能维持或撤销的案件,我们不是简单生硬地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复议决定,而是同样采取“调解”的结案方式。对维持的案件,办案人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向申请人讲明维持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对将撤销的案件,办案人员同样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并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要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证据。案件复议终结后,均要求先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复议机关再发出复议决定。2006年5月,主持市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田福德,亲自主持“和解”会,将一件即将撤销的案件圆满地调解完毕,既使申请人达到了申请复议的目的,又教育了在执法程序中存在过错的被申请人,双方握手言和。我市每年这样通过调解、和解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达到受理案件总数的40%,这是从形式到内容到人的心灵的真正意义上的息纷止争,采取这种办案方式,使得当事人赢则赢得明白,输则输得服气,真正促成当事人心理和谐或主动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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