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9日 来源于: 您是第 位查看者
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
经验交流材料之十九
以健全工作制度为核心
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省国土资源厅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办案效率,纠正了一批违法行政行为,有效解决了大量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我厅受理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仅为9件。进入2006年,行政复议案件急速上升,全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7件,经审查后受理56件,不予受理6件,作其他处理的5件。在受理的56起案件中,作出复议决定的45件,因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原因而终止审理的11件,审结率达到100%,没有超审查期限的现象。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生当事人不服我厅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情况。
我厅近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呈现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
具体表现为案件时间跨度大,证据收集难度大,关系错综复杂。许多案件涉及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事情,有些案件已经过多次信访或者申诉仍然没有解决;有些案件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已处理过多次,申请人还不满意,最后到省厅申请复议。二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和限期腾地纠纷居多。在2006年省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对限期腾地行为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申请复议的占80%以上。其中,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最多,达36件,占全部申请的54%;对限期腾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次之,达18件,占所收行政复议案件的27%。三是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的案件增多。从我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看,80%以上的申请人都聘请了律师。律师的参与,对我们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审查水平和协调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这些特点,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我们始终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行政复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建立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审理和过错追究制度,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进程
行政复议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厅的行政复议工作,始终把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作为第一要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省《实施办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到有案必受;不依法受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案件受理后,在程序和实体上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对依法应予维持的,坚决予以维持;对依法应予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我厅制定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追究办法》,针对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应予维持不予维持或者应予撤销不予撤销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行案件流程表格化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对行政复议案件实行流程表格化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化程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经过摸索,我厅于2006年1月建立了案件流程表格化管理制度。具体做法是,根据案件审查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对立案审查、文书送达、书面审查、公开听证、执行、行政应诉等各个运行环节,以表格方式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全程记录,并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作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情况一览表》,对收案日期、申请人情况、被申请人情况、案由、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类别等相关信息及时记录。为完善内部管理,在申请与受理环节制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呈报表》、《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呈批表》,在案件审查结案阶段制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批表》。同时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及应诉等后续环节情况实施跟踪,适时把相关信息录入到《一览表》相应栏目中。这样,通过表格的记录,领导能够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度,有针对性地对案件办理进行督促。同时通过对《一览表》记录情况的分析,能够及时掌握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实行案件集体会审和四级审查制度,增强案件办理的民主性、科学性
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公正、合法,我厅建立了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制度。集体会审根据案情分两种:对于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实行行政复议办公室内部集体会审制度,即行政复议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审。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及省厅聘请的法律顾问团的律师在厅领导主持下共同审查。实行集体会审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法制机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吸取了业务处室和法律专家的意见,集思广益,从而增强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与集体会审制度配套,我们又建立了四级审查制度,即每一个案件首先由承办人根据会审情况拿出初审意见,分管副处长拿出再审意见,送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呈厅领导审核签发。
四、建立复议、信访、裁决工作协调制度,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实效
我厅的行政复议工作、信访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具体承办工作,分别由厅内部的不同处室、不同人员具体承办。来办事的人不清楚内部分工,以前总抱怨不同处室“踢皮球”,“跑断腿也找不到要找的人”。为改进工作作风,尽快化解行政争议,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建立了复议、信访、裁决工作协调制度。一是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待人员在简要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立即酌情处理,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的当即说明情况,并带当事人到相关处室办理。二是实行信息反馈制。相关处室及时向主办处室通报情况,并相互反馈信息,避免同一事项在同一机关不同处室同时办理,浪费行政资源。三是实行处室联动制。有些行政争议经历的时间长、原因复杂、涉及不同处室的职能,而且有些行政争议不同处室先后作过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实行处室联动,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有效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实际效果。
五、建立“谁作为、谁负责”的复议答复制度,确保复议工作顺利进行
以前,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普遍存在一种糊涂认识,认为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工作天经地义是该机关法制机构的事,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不用管,法制机构变成了“了难”机构。过去,我厅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省厅受理复议申请后,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内设机构要么互相推诿,谁也不愿管;要么就由法制机构独家办理,但由于法制机构不是该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使得复议答复难以完善。根据国务院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我厅建立了复议答复工作“谁作为、谁负责”制度,明确被申请复议事项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行政复议答复的主要责任人,法制机构积极配合。实行这一制度后,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能积极履行答复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构要求提交的各种案卷资料也都能按时按要求提供。
六、探索“审慎调解”制度,提高复议工作效率
传统学说认为,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许多案件往往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因此,探讨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行政机关工作的“效率原则”,我厅充分运用行政协调的办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较好、及时地处理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有的案件通过协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了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事人撤回复议申请而结案;有的案件通过协调,当事人认识到自已的要求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而结案。这两年,通过协调,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结案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依法行政,坚持有错必纠是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前提。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层级监督活动,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检验。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仅影响法律的尊严,而且影响政府机关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审查中,我们经常发现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主要表现在程序违法上。一些被申请人认为,有的案件只是程序没有到位,实体上没有违法,对案件的后果和影响不大,而主张以维持结案,有些甚至对复议决定存在抵触情绪。对此,我们始终强调在复议工作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只要发现行政行为有违法和不当的地方,无论是程序上的,还是实体上的,只要符合撤销的法定情形,就坚决撤销,纠正行政行为。同时,加强与下级机关的交流沟通,依法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使复议决定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是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依归。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将是资源供需矛盾的凸显期,资源利益冲突和诉求的高发期。因征地补偿、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社会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还将上升。能否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直接关系到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为此,我厅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以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是简单地作出不予受理或受理的决定,而是采取多种方式向申请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申请人的诉求能充分表达。对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简单地审查,予以维持或撤销,而是以行政复议为手段,加强层级监督,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机制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应用,做到既遵守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案,又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