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富民强省大局 政府立法再上台阶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9日 来源于: 您是第 位查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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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省政府法制办立法工作综述
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 张建华
2006年,省政府法制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纲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富民强省战略开展立法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服务富民强省战略,加强经济立法
。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制定了高新技术发展促进条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实施港口法办法、口岸管理办法。高新技术发展是实现强省尤其是新型工业化目标的重要技术支撑,制定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项目。在促进人民富裕方面,制定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植物保护条例、森林资源转让管理办法。我省是农业大省,要富民,重点、难点在农民。而农民富裕是富民目标必须攻克的难关,没有农民的富裕,富民的目标无法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富民,如何帮助势单力薄的农民应对、抵御市场经济带来的风险,是面临的重大课题。在全国率先制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就是按照自愿原则,鼓励适应市场经济能力强的能人通过协会的形式把单个的农民组织起来,在生产、供应、销售等环节形成某种联合,从而使广大农民都参与市场经济,并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意义是重大的。富民强省,自然包括体育事业在内的社会事业的发展;同时,体育湘军精神,又反过来为富民强省战略的实施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因此,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中央电视台作了报道。富民强省,不能不有效控制人口,我省GDP在全国排第13位,但人均GDP在全国排到第20位,因此启动对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也是必要的。
二、服务和谐湖南主题,加强社会立法
。一是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立法。和谐,不仅是中国的主旋律,而且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立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也是法律正义性的应有之义。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平衡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的责任是保护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利益,使其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
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的制定,使社会对老红军、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牺牲军人家属和归侨侨眷等为革命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特殊群体的生活,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对我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作适当修改,采取新的权利实现途经。改革了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金发放形式、发放主体,保证了应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奖励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制定工作的启动,为农村五保户(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靠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是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立法。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奖励办法;及时审定了在全省开展“五五”普法的决议草案。
三、服务法治政府目标,加强层级监督立法
。按照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要求,十年要建成法治政府,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层级监督。目前,这项工作没有很好开展起来,也不为社会所认同,一个重要原因是无法可依。为此,今年加大了工作力度,制定了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它的出台,将对层级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具有开创性意义。
四、法规规章条文更加实用。
法规规章是要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此要实用、明确、具体、好操作。特别是实施性立法,更应注重实用性,照抄上位法是不可取的。因此,条文的制定要根据本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点,尽可能具体化。如在制定高新技术促进条例和农村专业协会促进办法时,重点解决“促进”的具体措施;如规定国家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内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科技经费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政府优先采购高新技术产品,理顺高新区管理体制;设立专项经费,降低农村专业协会设立条件,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委托协会承担相关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就主体、内容、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具体规定了七项监督制度。
五、广开言路,实行民主立法。
法规规章应当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一方面在调研方法上更加务实,尽量下到最底层,直接听取乡村长、企业代表的意见。如在制定农村专业协会促进办法时,下到乡村实地察看农村养牛协会、制鞋协会的运作模式;制定五保供养办法时,下到乡村了解敬老院运作、五保户的衣食住行;修订计划生育条例时,下到乡村听乡长、村组长、计生干部叙说基层计生工作的酸甜苦辣。另一方面,拓宽听取民意的渠道,在网上征集公众对计划生育条例、行政许可监督办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2007年的立法工作,将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在提高立法质量下功夫,把合法性审查作为立法工作的基础夯实,依法立法、从严立法,不违法立法,不立违法的法;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公平性,体现现代法的价值取向,处理好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制度、机制、体制;规范公民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立亲民的法,立正义的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立管用的、行之有效的、能确实解决湖南实际问题的法;确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违法成本,保障法对潜在违法行为的应有威慑力,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力度,听取政协及其他社团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及专家论证会,开展网上征求意见,报刊公布征求意见,提高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报上网上征求意见的效果。